随着无人机吊运在工程施工、山区物资运输、果园货物周转等领域的广泛应用,一个关键问题逐渐凸显:飞行活动申请究竟该由谁来办理?不少项目方存在认知误区,认为只要找到持证飞手,后续的空域申请、设备合规以及现场安全等问题就都迎刃而解。然而,飞手持证与谁是飞行活动的组织主体,并非同一概念,飞手负责操作并不意味着自动承担全部项目责任。
依据国家层面规定,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,需负责提出飞行活动申请,并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。判断责任归属的关键在于“谁在组织这次飞行”,而非“谁拿着遥控器”。组织飞行通常涵盖确定作业目标和飞行时间、安排无人机与人员、设计吊点和航线、组织安全警戒与现场协调以及决定是否实施飞行任务等行为。
项目方、运营单位和飞手之间的责任划分,需结合实际合作模式来确定。一种常见情况是,项目方将任务整体委托给运营单位。若项目方委托专业无人机运营单位完成设备、人员、方案及现场组织等工作,一般由实际组织作业的运营单位办理飞行活动申请。飞手可能承担具体操作、材料准备和现场联络等任务,但通常不等于整个项目的组织主体。在此类合作中,项目方最好在合同或任务确认文件中明确各方责任,包括申请责任(由谁判断是否需要申请、由谁提交材料)、现场责任(由谁设置警戒区、安排地面人员和维护作业秩序)、停飞条件(未获得批准、天气不适合或现场环境变化时,是否立即停止作业)以及信息责任(项目方提供的地点、物料、障碍物和周边环境信息不准确时,如何划分责任)。
另一种情况是,项目方自行租赁设备和组织人员。若项目方自行购买或租赁无人机,自行确定时间、路线和任务,再临时聘请飞手负责操控,那么项目方可能就是本次飞行活动的组织单位。此时,不能因为飞手有证,就认为所有手续都由飞手负责。飞手执照主要证明其具备相应操控资格,并不改变项目的组织关系,也不能替代飞行活动申请、无人机实名登记和运营资质要求。
是否需要申请飞行活动,取决于机型、空域和作业方式。多数实际吊运项目不宜直接认定为免申请。微型、轻型、小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飞行,通常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;在管制空域内飞行,则必须取得批准。中型、大型无人机原则上需要提出申请。判断无人机等级时,不能仅看物料重量,吊运作业中的最大起飞重量包括无人机自身重量、物料重量、吊具以及其他相关设备重量,需结合具体设备参数确定属于哪种类型。即使是微型、轻型或小型无人机,在适飞空域内进行某些特殊飞行活动,也可能需要申请。
部分项目位于山区、林区或偏远工地,项目方容易认为“附近人少,而且飞行高度不高,应该不需要报”。但实际上,空域性质并非仅由高度和人口密度决定。机场周边、军事管理区域、重要基础设施、铁路、高速公路、发电及变电设施、易燃易爆场所等区域上空,可能存在管制要求。普通物料吊挂运输还需结合卸货方式、是否超视距、通信链路、航线经过区域和现场人员分布等因素进行判断。
为减少到场后无法作业的情况,项目方在开工前可以提前核验一些材料,包括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、运营单位相应资质、操控员执照或相关证明、本次任务所需的飞行批准、经营性飞行活动的责任保险以及吊点、航线、警戒区及应急处置方案等。不过,这些材料并不意味着项目一定可以执行,当地临时管制、天气变化、现场障碍物和人员活动等,也可能影响最终作业安排。
在无人机吊运项目中,飞手、无人机、运营单位和具体飞行任务分别对应不同的合规要求。项目方在寻找服务团队时,应先说明作业地点、物料重量、单程距离、吊运频次、计划时间和卸货方式等信息,再由专业运营方核验空域、机型和申请要求。通过相关平台发布吊运任务时,也建议尽量完整填写上述信息,信息越清晰,越有利于飞手或服务团队判断项目条件、沟通方案并核验相关要求。



